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宁波太阳实业有限公司与葛林俊、宁波碧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太阳实业有限公司,葛林俊,宁波碧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194号原告:宁波太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北二环西路128号。法定代表人:马信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迪,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林俊,男,1960年9月9日出生,汉族,系宁波碧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住所浙江省余姚市。被告:张明,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系宁波碧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现住上海市长闵区。被告:宁波碧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北二环西路128号。法定代表人:葛林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惠永,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诸小燕,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太阳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葛林俊、张明、宁波碧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太阳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太阳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葛林俊、张明、宁波碧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太阳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宁波太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许 琴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铃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