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阳东法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赖定锦、陈文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定锦,陈文莉,陈仲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阳东法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赖定锦,女,1971年7月23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阳江市江城区。被执行人陈文莉,女,1961年2月4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阳江市江城区。被执行人陈仲雅,男,1967年6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赖定锦与被执行人陈文莉、陈仲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的(2011)阳东法民一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到中国银行阳江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阳江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阳江分行、阳东农商行查询,又到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阳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查询,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2)阳东法执字第1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冯荣晶执行员 李宜伟执行员 梁振对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