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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侯民初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边礁与丁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礁,丁晓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2211号原告边礁。委托代理人高兴林。被告丁晓英。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边礁诉被告丁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边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礁撤回对被告丁晓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用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边礁承担。代理审判员  赖武梨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开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