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陈庆林与陈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林,陈双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694号原告:陈庆林,男,汉族,1979年1月9日生,汉族,住博罗县。被告:陈双喜,男,196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博罗县。原告陈庆林诉被告陈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双喜名下的位于博罗县龙华镇龙华村文明组太路下(房产证号为C5××21号)的房产,并提供钟华英位于博罗县龙华镇龙华村远景组庙前的(房产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双喜名下的位于博罗县龙华镇龙华村文明组太路下(房产证号为C5××21号)的房产。二、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物:钟华英名下位于博罗县龙华镇龙华村远景组庙前的(房产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房产。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转让或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限为2年(即自2012年5月16日至2014年5月15日止),如需延长查封期限,申请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天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纪汉雄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淑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