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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中山市永安路灯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349号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耀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朱桂明,局长。委托代理人郭东伟,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鑫嘉,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贵昌,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俊杰,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山市永安路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长球,董事长。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中山市永安路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0430015810.1)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陈 文 全审 判 员 蒋 筱 熙代理审判员 杨 馥 维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珊(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