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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众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陈少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517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众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丰登坞镇曹坨子村。法定代表人曹年付,经理。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围场镇木兰中路173号。法定代表人孙铁刚,经理。被告陈少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众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陈少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众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5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众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 阳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利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