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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清英法青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蓝衍标、付永星等与苏新红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衍标,付永星,苏新红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英法青民初字第39号原告蓝衍标,男,194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原告付永星,女,195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苏新红,女,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蓝衍标、付永星诉被告苏新红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永星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永星撤回起诉。审判员  温福彦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巫昌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