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清英法青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蓝衍标、付永星等与苏新红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衍标,付永星,苏新红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英法青民初字第39号原告蓝衍标,男,194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原告付永星,女,195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苏新红,女,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蓝衍标、付永星诉被告苏新红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永星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永星撤回起诉。审判员 温福彦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巫昌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