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松执委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红卫与石徐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松执委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卫,男,1978年6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石徐国,男,1976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王红卫与石徐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石徐国已外出,在金融机构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在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1)相民初初字第1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审 判 员 曹庆党代理审判员 付 蓉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星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