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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松执委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红卫与石徐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松执委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卫,男,1978年6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石徐国,男,1976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王红卫与石徐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石徐国已外出,在金融机构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在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1)相民初初字第1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审 判 员  曹庆党代理审判员  付 蓉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星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