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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徐商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韩全明与周贤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全明,周贤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徐商初字第198号原告:韩全明,公务员。委托代理人:许见红,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贤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全明与被告周贤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全明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贤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全明撤回对被告周贤海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7575元,由原告韩全明负担。审 判 长  刘晓丽人民陪审员  应小平人民陪审员  杨友福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佩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