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河法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20-03-16
案件名称
罗某奇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罗某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汕河法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陆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奇,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陆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月21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陆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罗某奇2010年1月因故意伤害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0年3月刑满释放。现羁押于陆河县看守所。陆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河检刑诉字(201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13日上午,陆河县河口镇南溪中学初中一年级(3)班学生吴某1(剑门村委丰田村人)与该校该级(1)班学生朱某1(新华村委洋台潭村人)因争凳子引起纠葛。下午放学前,吴某1在校外找到正在校车上玩耍的同村人罗某奇等人,告诉他们自己被人欺负了,要求帮忙。当日下午放学时,朱某1与同村的李某2、朱某3等三四个人走到校门口,发现有很多剑门人,李某2便叫朱某1到回学校,自己几个人走出校门,这时等在校门外的吴某1拿起砖头打向李某2,罗某奇等剑门人和朱某3等新华人也一拥而上,双方打斗在一起,在此过程中,李某2的哥哥李某1与李某考、李某3等人经过学校,看到弟弟被人打,几个人也加入了打斗,打斗中,被告人罗某奇持匕首将李某1背部刺伤。经法医鉴定,李某1的伤情为轻伤。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被告人罗某奇的供述;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人李某2、李某3、李某4、朱某1、李某5、朱某2、李某6、李某7、朱某3、李某8、吴某1、罗某1、吴某2、罗某2、罗某3的证言;被害人李某1、证人朱某3、李某8的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检验对象及其损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罗某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李某1轻伤,其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量刑建议认为被告人罗某奇有以下法定从重、从轻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一、被告人罗某奇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于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罗某奇的亲属已经同被害人李某1的亲属就民事赔偿方面达成了协议,并得到被害人及亲属的谅解,酌定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奇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罗某奇辩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为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请求给予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3日上午,陆河县河口镇南溪中学初中一年级(3)班学生吴某1(剑门村委丰田村人)与该校该级(1)班学生朱某1(新华村委洋台潭村人)因争凳子引起纠葛。下午放学前,吴某1在校外找到正在校车上玩耍的同村人罗某奇等人,告诉他们自己被人欺负了,要求帮忙。当日下午放学时,朱某1与同村的李某2、朱某3等三四个人走到校门口,发现有很多剑门人,李某2便叫朱某1到回学校,自己几个人走出校门,这时等在校门外的吴某1拿起砖头打向李某2,罗某奇等剑门人和朱某3等新华人也一拥而上,双方打斗在一起,在此过程中,李某2的哥哥李某1与李某考、李某3等人经过学校,看到弟弟被人打,几个人也加入了打斗,打斗中,被告人罗某奇持匕首将李某1背部刺伤。经法医鉴定,李某1的伤情为轻伤。本案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奇的亲属与被害人李某1的亲属通过协商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罗某奇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李某1的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等一切费用共24000元,被告人罗某奇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书面请求对被告人罗某奇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2011年5月13日下午4点许,我开摩托车载我叔伯兄弟李某斌和同村人李某考去营下帮我姐充话费,经过南溪中学门口的时候,看见有一个人拿石头扔我弟弟李某2,我见状就下车冲过去帮我弟,一到我弟弟那里就被人用石头打了一下头脑部,一下子就晕晕的,我就也在地上捡起石头扔对方,但没扔到,我见对方有很多人,有一个人手上还拿着一把刀,但对方有几个人在前面拦住我,我走不了,一下子背后就被人捅了一刀,捅完人就走掉了,接着我的朋友就把我载到河口卫生院。那个手上拿着刀的人,我看清了他的特征,但不认识他,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后来我叫人打听得知他叫罗某奇。2、证人李某2的证言:2011年5月13日16时许,学校下课后,我刚走出校门,一个叫吴某1的人就用石头扔我,我闪过他扔的石头后就冲过去踹了他一脚,接着,跟吴某1一起的四、五个人就冲过来打我了。在我被打期间,我的哥哥李某1经过校门时看见我被人打,就上前帮忙。后来我跑开来了,打我们的人也走了,我才发现我的哥哥被人用刀插伤了背部。后来我就送我的哥哥去医院的。事后我听当时在场的李某斌说,是吴某1、张某达、罗某锐、谢某黎、吴某乾等十几个打伤李某1的。3、证人李某3的证言:2011年5月13日16时许,我和李某1、李某考三人经过南溪中学的时候看见李某2被七、八个人打,因为我和李某1、李某2是叔伯兄弟,所以我们三个都上前阻拦。当我们三人一上前,就有十七、八个围住我们,并开始打我们三人。后来,那群人打完我们后就散了,后来我发现李某1的背部受伤流血了,于是我们就送他去医院了。4、证人李某4的证言:我是在南溪中学校门右侧开小卖部的,2011年5月13日14时,我就看见有七、八个新华村委的男青年站在我店门右侧十米处等候着什么,而在我店门口也站着有六、七个剑门村委的人。到了16时许,南溪中学放学了,当时有几个新华村委的学生从校门走出来,站在我店门口的六、七个剑门村委的人就冲上去打他们,接着,其余七、八个人也上前一起混打起来。后来他们打着就拿起我店门口的扫把、垃圾铲和地上的砖块打起来。最后,我看见有一个新华村委的背部受伤,具体是什么工具所伤我就没有看见。那个背部受伤的人后来从他车上拿了一条铁棍寻找打他的人,最后就散了。5、证人朱某1的证言:2011年5月13日下午放学后,我来到校门口,准备等大门开了就回去,我在大门口碰到新华的学生朱某坚。朱某坚看到校门外有很多剑门人,就叫我先不要出去,等李某2来。大门开后,朱某坚就先走了,很快李某2等三四个新华洋石潭村的学生来到大门口,我跟李某2等到人刚出到校门口,看到外面那么多剑门人,李某2就叫我先不要出去,我就倒回学校去,我看到李某2走到校门外右手边那间店门前时,有好几个剑门人就朝李某2等人扔石头,然后对方又冲上去打李某2等人。后面的情况我站立的地方视线被挡住,所以不知道,后来我听说李某2的哥哥李某1被剑门人用刀刺伤;那些剑门人中我只认识一个叫吴某1的人,并且是他带头先朝李某2扔石头。5月13日上午第三节课下课的课间,我从外面回到自己的教室的座位,看到我的凳子不见了,走到教室外,就看见吴某1与李某7正坐着我的凳子,我叫他们俩让开,李某7就走开了,但是吴某1就没走,我又叫了几次,吴某1就骂我。我就把凳子拉了起来,回到班里,吴某1就推了我好几下,并从教室里拿起一张凳子打到我头部两下,我被打的头晕晕的,吴某1就走了。下午第一节课下课后,我在初一级二层楼梯碰到吴某1,我就朝他的腰背部踢了两脚,然后他就走了,最后一节课后,我听说吴某1和几个初三级剑门学生早已先跳墙出去叫了人在外面等我,并要打我。6、证人李某5的证言:2011年5月13日16时许,学校放学后,我就出校门走到右侧小卖部门口时,我看见剑门村委的吴某1拿了一块砖头扔向我们,当时站在我旁边的李某2就上前踹了吴某1一脚,然后吴某1就和李某2打了起来,当时和吴某1一起的剑门人也上前打架,李某2的哥哥李某1等几个也一起参与了打架。其中剑门的其中一个拿了电棍,还有一个拿了一把刀。后来在他们混战中,我看见那个拿刀的剑门人刺了李某1背部一下,然后就向对门村委那个方向逃离现场,接着剑门的人就散了,李某1也从车上拿了一条铁棍寻找用刀刺他的人,后来由于没有找到,其他人就送李某1去医院了。当时我看见剑门村的人有吴某1动手了,还有其他人我不认识,洋台潭村人有李某1、李某2、李某考、李某6、李某3、朱某3动手了;打架的原因我听说是因为吴某1和朱某1争凳子发生矛盾,详细的情况我也不清楚。7、证人朱某2的证言:2011年5月13日16时许,我和朱某捷经过南溪中学门口时看见剑门村委的吴某1拿了一块砖头扔向从校门走出来的李某2,然后李某2就上前踹了吴某1一脚,接着和吴某1一起的其他剑门村委人就一起上前打李某2,这时李某2的哥哥李某1刚好经过看见李某2被打,于是就上前帮忙了,当时跟李某1一起上去帮忙的还有李某3和另外一个不认识的人,于是大家就混战在一起,后来我就看见李某1的背部受伤了,并流了很多血,接着大家就送他去医院了;双方都有人动用工具,当时我看见剑门村委有人拿了垃圾铲和砖头,但是那些人我不认识,李某1和李某3拿了棍子,但是我没有看见他们打中人。8、证人李某6的证言:2011年5月13日16时许,学校放学后,我和李某2、朱某3三人从校门走出,等候在校门口右侧的吴某1就用砖头扔向我们,没有扔中,李某2就冲上去踹了吴某1一脚,我和朱某3也跟了上去,等候在校门口右侧小卖部和吴某1一起的其他剑门人就和我们混战起来。李某2的哥哥李某1当时也在离校门不远处,当时看见李某2和人打架,于是和一起的李某3和李某考三人冲上去帮忙。后来不知是谁将李某1的背部刺伤了,然后那些剑门人就散了。打架的起因是吴某1和朱某1发生过矛盾,吴某1就叫他同村的人来打朱某1,结果和我们打了起来。9、证人李某7的证言:2011年5月13日上午,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我从七年级(1)班室内搬出一张凳子在教室外的走廊上坐,吴某1也走过来和我一起坐。后来朱某1来到我们俩人面前,说这是他的凳子,叫我们起身,我就起身了,但吴某1还坐在那里,朱某1又叫了几次,吴某1还是不走,而且吴某1还骂了朱某1,朱某1就把吴某1坐着的凳子拉了起来走了。此时我也走了,后来发生什么事我就不知道了。10、证人朱某3的证言:2011年5月13日下午16时许,南溪中学放学后,我与李某2等十多个新华村委的学生一起回家。我们走出校门口到路边时,就看见吴某1及七八个剑门村委的社会青年都站在路边,吴某1一看见我们,就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朝李某2扔过去,却被李某2躲过了,李某2就冲上前去踢吴某1,踢到吴某1的肚子,然后跟吴某1一起的那七八个剑门社会青年就一拥而上殴打李某2。此时,李某2的哥哥李某1、李某2的叔伯兄弟李某斌和李某1的朋友李某考共三人经过这里,看到李某2被人打,李某1三人就上前去帮李某2跟对方打了起来。打起来后,剑门人就有人持砖头扔,持扫把、垃圾铲等工具打人。在此过程中,我看到对方其中一人手持一把长约二十厘米的刀插到李某1的右背部,那个持刀者刺伤李某1就持刀往对门村委的方向跑了。而李某1被刀刺中后,就到其停放在路边的自己骑的白色女装摩托车上拿出一要铁棍,但对方已经全部走了,所以李某1就没有打到人;当时就一个人持刀,就是那个将李某1刺伤的那个人;如果让我辨认我认得出。吴某1要打李某2我听说是吴某1与新华洋台潭村的一个学生发生纠纷并打了架,那个新华学生就把这件事告诉了李某2,李某2就去找了吴某1,问吴某1为什么要打他(指新华的学生),但两人没有吵架也没有打起来;李某2是5月13日下午14时许在学校内找的吴某1。11、证人李某8的证言:2011年5月13日16时许,学校放学后,我走出校门,看见吴某1拿了一块砖头扔向正走出校门的李某2和李某6等人,但是没有扔中,李某2就冲过和吴某1打了起来,接着,和吴某1同村剑门村六、七个就和李某2、李某6等人混战在一起。后来李某2的哥哥李某1经过南溪中学时看见李某2打架,于是冲上前帮忙。没有多久,我就看见剑门村有一个人拿着一把刀刺向李某1,刺完之后就跑了。12、证人吴某1的证言:2011年5月13日下午16时许,我放学后准备搭车回家,我来到校门口上剑门车时,看见二三十个新华村委的社会青年站在一边,旁边则站着三个高潭村委的社会青年,新华的社会青年其中有四五人手持铁棍,还有一个手持电鞭,我还听到电鞭的响声,而其中一个高潭社会青年则手持一根伸缩棍,这些人我都不认识。我冲着上车时,还听到有高潭社会青年人说:“我是别人叫的,你不打我,我是不会打你的。”我上到车上坐下后,我同村的学生罗某1和罗某西走出校门,那帮新华的社会青年其中就有人指着罗某1两人说就是他。罗某西两人准备上车时就被那些新华人拦住并被对方殴打。当时,罗某1的表哥罗某2及罗某2的朋友罗某来、罗某4和罗某德也在跟我同一辆车上,罗某2看到其表弟罗某1被打,就冲下去拦,而罗某2的朋友罗某来、罗某4和罗某德看罗某2一个人拦不住,也下车去帮忙。罗某2让我把受伤的罗某1带上车,我把罗某1扶上车,后面发生的事我就不清楚了。双方听到有警笛声,就散去了。罗某1是被对方一人抓住胸口的衣服,然后用手持铁棍打,第一下被他用手挡住,对方第二下打到罗某1的鼻子,第三下打到罗某1的眼睛,好像是左眼。此时,罗某2就叫我扶罗某1上车,我就把罗某1扶上车去了。而罗某西,我只看到一个黑色上衣的新华社会青年猛推了一下罗某西,然后用手持的铁扫斗朝罗某西打去,被罗某西用手挡住,后来怎么样,我就没看到了。刚开始罗某2及其朋友是下去拦对方的,没有打起来,后来我照顾罗某1就不知道有没有打起来了。整个过程高潭人没有动手打人也没有被人打。这起打架事件,我听说是因为罗某1把新华洋台潭村人的女朋友追到手了,所以新华人要打罗某1,但具体情况我不清楚。5月13日上午第二节下课的课间,我坐在教室内,一个新华的学生突然把我坐着的长凳的一头抬起来,害得我摔倒在地,然后他把凳子抬走了。我就去问那个新华人什么意思,他很凶地说:“关你什么事”,然后我们两个人就吵了起来,但没有打起来。第三节下课后,我就去初一(1)班找那个新华学生并打了他,期间我拿了长凳,但我没用长凳打他,他不知道怎么的头部被我的长凳碰到,哭了起来,并冲到外面叫了十几个新华的学生,我被他们踢了几脚,然后我就冲到教室办公室去,对方不敢追过来,我在教师办公室碰到我哥吴某2,他问我怎么回事,我就告诉了他。13、证人罗某1的证言:2011年5月13日16时许,我下课从校门出来时,看见剑门村的人和新华村委洋台潭村的人打架,当时剑门村人中的谢某棣拿了一块砖块,洋台潭的四、五个人拿着铁棍,还有李某斌拿着木棍。我一边看一边向马路方向走去坐车回家,突然李某斌拿着棍子就打向我,刚开始我用手挡开了,后来不知道怎么了就被打了一棍,我就倒地了,最后我被几个同村的人送上车去医药店治疗,事情就是这样。我的左眼、鼻子和左手被李某斌打伤了,现在需要治疗,伤情一般。当时我没有看见李某1参与打架,也不知道他是否受伤。打架的人里我只知道李某斌和谢某棣,其他人我不认识。关于这起打架事件,我不太清楚是因为什么引起的,但我听吴某1的叔伯哥哥吴某2说,吴某1曾与新华的学生发生过纠纷,但具体的情况我就不知道了。我不认识那个与吴某1发生纠纷的学生,只是听说他叫“胖海”。罗某2是我共房头的哥哥,当时他也在打架的现场,我被打伤后,他过来扶我,并打水给我洗脸,我还看到了他去扶一个新华受伤的人,后来我听他说那个新华人是他同学,过程中我没看到罗某2参与打架。14、证人吴某2的证言:2011年5月13日那天下午放学后,我在校门口就看见罗某1及罗某西被新华的社会青年打了。我不清楚打架的起因,可能是因为那天上午在学校我的叔伯弟弟吴某1打了新华村委洋台潭村的学生,具体的经过我就不清楚了。这是我弟弟吴某1对我说的,我还碰到那个被吴某1打到的那个新华学生,我问他怎么回事,对方还说要打回来之类的话。我没有叫人来参与那天下午在校门口的打架一事。15、证人罗某2的证言:打架事件发生时,我站在剑门车旁边,前面还有一辆汽车,所以剑门村委与新华村委的人是如何引起打架的,我没有看到。到我知道发生打架一事后,我就看见李某1的右肩背受了伤,流了血,并冲到车路边不知从何处拿来一根铁棍,但他没打人,我还看见我堂兄弟罗某1被一个新华人(后来听罗某1说他叫李某斌)用木棍打伤。我看到罗某1被打伤,我去扶他并让他到附近的一个水井冲掉脸上的流血,我又把罗某1扶上剑门车,然后剑门车就开车走,我就和罗某1搭车回去了。16、证人罗某3的证言:2011年5月13日16时许,学校放学后,我走出校门,在校门右侧的小卖部站着等车回家的时候,突然看见有两帮人打架,其中有剑门村委的吴某1,其他人我不认识,还有新华村委的人,但是那些人我也不认识。后来不知道是谁从后面打了我头部一拳,我就跑开了。最后我就和吴某1、罗某1两人站在一起,这时新华村委的李某斌就拿着铁棍过来打罗某1,罗某1刚开始用手挡,后来就被李某斌打伤了。最后我看见剑门车要走了,我就冲上车了,后来的事情我就没看见了。剑门村委的人动用了砖头、扫把、垃圾铲,新华村委的人动用了砖头、垃圾铲、铁棍、木棍。当时我看见罗某1的眼部受伤了,还有新华的一个背部受伤流血了,具体伤情不清楚。17、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公(司)鉴(法)字(2011)第4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检验对象及其损伤照片》证实:根据检验,被害人李某1右背部检见一处裂伤,边缘整齐,分析为锐器(刀类)损伤所形成,李某1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18、、辨认笔录证实:1、经受害人李某1辨认,辨认出被告人罗某奇就是于2011年5月13日下午16时许在陆河县河口镇南溪中学门口用刀将其刺伤的人。2、经朱某3辨认,辨认出被告人罗某奇就是于2011年5月13日下午16时许在陆河县河口镇南溪中学门口用刀刺伤李某1的人。3、经李某8辨认,辨认出被告人罗某奇就是于2011年5月13日下午16时许在陆河县河口镇南溪中学门口用刀刺伤李某1的人。19、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本案的案发地点、方位及现场有关情况。20、陆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五中队出具的《破案经过》证实:2011年5月13日傍晚,河口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南溪中学校门前发生伤人事件。河口派出所迅速出警开展调查,初步了解到是校内学生发生小矛盾找来校外青年引起打架,并确认是河口剑门村委丰田村人罗某奇持刀刺伤河口新华村委丰洋台潭村人李某1。鉴于罗某奇作案后潜逃,我局将其列为网上追逃人员。2012年1月21日晚,罗某奇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公安分局西丽派出所的民警抓获,2012年2月2日河口派出所将罗押回处理。21、深圳市公安局西丽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1月21日晚上21点40分许,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公安分局西丽派出所民警谭飚、王慧军接市局网络矩阵报,在西丽鸿安泰网络留仙洞网吧抓获广东省陆河县河口派出所网逃嫌疑人罗某奇。22、陆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五中队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罗某奇,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23、被告人罗某奇的供述:2011年5月13日中午15时许,我跟三四个朋友在河口南溪中学校门口的校车上玩,此时,我村一个在南溪中学读书的学生,名叫吴某1的人跑到车上跟我们说他被人打了,叫我们帮忙,我们就说好。吴某1就把随身带的一把匕首(约10厘米)扔在车座位上走了,我就把那把匕首捡起插在腰间,至16时许,学校放学时分,南溪中学门口有一学生走出校门,吴某1就用从地上捡起的石头扔那个新华的学生,此时,在学校大门对面站着的五六个男青年冲过来,其中有人持铁水管,他们冲过来要打吴某1,我和几个朋友也冲上前去把他们拦住跟对方打了起来,其间对方人持铁水管打我,我用手挡住,并把匕首拔出来,对方那人看到我拔刀就往回跑,我就追过去用匕首刺中他的右背部,我刺中他后就向外跑,被我刺中的人还追过来,但没追到我,我冲上去剑门的校车走了。吴某1的匕首是案发前一个星期我借给他的,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是那天的晚上,吴某1来到我家中找到我,让我把匕首借给他,他说给人欺负了,我就把匕首给了他。2011年5月13日下午,吴某1到车上请我帮忙时,他把匕首扔在车上,那把匕首和我借给他的是同一把。案发的第二天我就出深圳,那把匕首我也带走了,过了约十多天左右,我就把那把匕首扔到深圳宝安区上合商业街的一具垃圾筒内,现在早就不知道哪去了。24、《赔偿协议书》、《谅解申请书》证实:本案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奇的亲属与被害人李某1的亲属通过协商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罗某奇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李某1的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等一切费用共24000元,被告人罗某奇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书面请求对被告人罗某奇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25、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深南法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罗某奇2010年1月因故意伤害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0年3月刑满释放。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述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罗某奇无视国家法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李某1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以惩处。鉴于被告人罗某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又鉴于被告人罗某奇的亲属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罗某奇在本案中的行为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且被告人罗某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对被告人罗某奇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奇辩称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请求给予从轻处罚。经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罗某奇的犯罪,具有以下基本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2、持械伤害他人;3、累犯;4、当庭自愿认罪;5、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伤;6、取得受害人及其亲属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21日起至2012年10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彭树潺审 判 员 陈永凡人民陪审员 陈石豪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惠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减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