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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78-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9-12-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78-1号原告张某,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香港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新华,广东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女,汉族,1978年1月4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巫山县。委托代理人任忠孙,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杜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为重庆市巫山县,故要求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告提交由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居住信息显示被告的居住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1001号金港豪庭B栋14B,但是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1001号金港豪庭B栋14B已于2010年10月转让给第三人,被告不再居住于此,故被告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杜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辉人民陪审员 陈  艳  芬人民陪审员 方  林  海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叶苏梅(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