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民初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鄢俊杰与浙江山川轻纺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俊杰,浙江山川轻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1616号原告:鄢俊杰。委托代理人:代永明。被告:浙江山川轻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耀君。本院在审理原告鄢俊杰诉被告浙江山川轻纺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鄢俊杰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包旺建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