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岳池民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民初字第949号原告谭某某,女,生于1966年12月1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秦吉华,岳池县坪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55年12月25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青 勇审 判 员 梅才斌人民陪审员 赵志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戴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