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高新民一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崔香玮诉吉林市恒阳大饭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香玮,吉林市恒阳大饭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高新民一初字第97号原告:崔香玮,男,1955年3月20日生,汉族,建设银行职工,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吉林市恒阳大饭店,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厦门街1号。法定代表人:杨锡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香玮诉被告吉林市恒阳大饭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崔香玮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香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香玮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少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千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