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二初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西安市碑林区某某局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西安市碑林区某某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二初字第00540号原告:张某某,女,195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兰军伟,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碑林区某某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88号。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博,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治平,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某某局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玉叶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