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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民初字第0161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赵转萍与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三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转萍,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三公司

案由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1611号原告赵转萍。被告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三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万寿南路5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转萍撤回对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三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2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451元,另4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国庆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单娅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