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立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南兵与宗校飞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南兵,宗校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5-16核稿人已核核。朱友良2012-5-16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石湾人民法庭李敏娴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立保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立保字第39号申请人陈南兵,男,汉族,1963年3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正安县,现住广东省博罗县。被申请人宗校飞,男,汉族,1978年12月4日出生,住被申请人宗校飞,男,汉族,1978年1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薛店镇青杨庙西村*组,身份证号码:4104251978********。河南省郏县被申请人宗校飞,男,汉族,1978年1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薛店镇青杨庙西村*组,身份证号码:4104251978********。,被申请人宗校飞,男,汉族,1978年1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薛店镇青杨庙西村*组,身份证号码:4104251978********。被申请人宗校飞,男,汉族,1978年1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薛店镇青杨庙西村*组,身份证号码:4104251978********。。被申请人宗校飞,男,汉族,1978年1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薛店镇青杨庙西村*组,身份证号码:4104251978********。飞实际使用的事故车辆申请人陈南兵与被申请人宗校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南兵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宗校飞实际使用的事故车辆粤BH99**号重型牵引车、粤BAC**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各一辆,保全金额为人民币5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粤B×××××申请人陈南兵与被申请人宗校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南兵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宗校飞实际使用的事故车辆粤BH99**号重型牵引车、粤BAC**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各一辆,保全金额为人民币5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号重型牵引车、粤BAC**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各一辆,保全金额为人民币5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宗校飞为事故车辆申请人陈南兵与被申请人宗校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南兵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宗校飞实际使用的事故车辆粤BH99**号重型牵引车、粤BAC**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各一辆,保全金额为人民币5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粤B×××××申请人陈南兵与被申请人宗校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南兵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宗校飞实际使用的事故车辆粤BH99**号重型牵引车、粤BAC**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各一辆,保全金额为人民币5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号重型牵引车、粤BAC**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实际支配人,上述车辆已被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申请人陈南兵与被申请人宗校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南兵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宗校飞实际使用的事故车辆粤BH99**号重型牵引车、粤BAC**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各一辆,保全金额为人民币5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定如下:一、扣押宗校飞实际使用的粤B×××××号重型牵引车、粤BAC**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各一辆。二、查封申请人陈南兵提供的担保物:博罗县石湾市政建设开发总公司所有的位于博罗县石湾镇石湾南路东侧2号的房屋(《房地产权证》证号:粤房地证字第0248028号)一套。上述车辆的扣押期限、房产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宗校飞实际使用的粤BH99**号重型牵引车、粤BAC**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各一辆。一、扣押宗校飞实际使用的粤BH99**号重型牵引车、粤BAC**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各一辆。二、查封申请人陈南兵提供的担保物:博罗县石湾市政建设开发总公司所有的位于博罗县石湾镇石湾南路东侧2号的房屋(《房地产权证》证号:粤房地证字第0248028号)一套。二、查封申请人陈南兵提供的担保物:博罗县石湾市政建设开发总公司所有的位于博罗县石湾镇石湾南路东侧2号的房屋(《房地产权证》证号:粤房地证字第0248028号)一套。上述车辆的扣押期限、房产查封期限均为一年,如需延长扣押、查封期限,申请人须在扣押、查封期限届满前10天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除扣押、查封。在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处分上述财产,否则,法律后果自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朱友良代理审判员钟伟志代理审判员李敏娴二O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李雪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