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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二初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鼎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翁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鼎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翁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636号原告西安鼎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天台路86号。法定代表人翟文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惠平,男,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西安鼎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职员。被告翁行,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鼎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翁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鼎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翁行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鼎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鼎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5875元。代理审判员  冯林林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