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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银与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银,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532号原告:李银(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912232013),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4286036)。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新大路曼哈顿商业广场。法定代表人:胡维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银与被告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银于2012年5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银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银负担。审 判 员 陈青宝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 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