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阳东法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黄胜强、李认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胜强,李认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阳东法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黄胜强,男,1961年12月5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执行人:李认彩,女,195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阳东县,申请执行人黄胜强与被执行人李认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的(2012)阳东法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到中国银行阳江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阳江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阳江分行、阳东农商行查询,又到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阳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查询,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2)阳东法执字第1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冯荣晶执行员 李宜伟执行员 梁振对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