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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黄冈中知民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黄冈市黄州新思维网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黄冈市黄州新思维网吧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黄冈中知民初字第00012号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8号1302。法定代表人:陆洲。委托代理人梅怀东,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强制执行,代为领取履行款、执行款及其他相关款项。被告黄冈市黄州新思维网吧,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宝塔大道。负责人龙雷,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雄兵,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冈市黄州新思维网吧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6日以有关证据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静审 判 员  倪志勇代理审判员  殷其伟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延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