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知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69)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知初字第175号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若波。委托代理人:唐勇。被告: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耀腾。委托代理人:严飞。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亦波审 判 员 陈如敢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菁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