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唐民申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李珍与被申请人李卫东、李银萍共有物分割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珍,李卫东,李银萍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唐民申字第39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李珍,男,193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卫东,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银萍,女,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再审人李珍因与被申请人李卫东、李银萍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300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珍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官与二被告代理人边协商边让书记员打印成调解书,向原告宣读一遍,未等反应过来马上就签字画押;2.协议书只强调让原告交出房产继承权,而对二被告无有任何约束条款;3、二被告拒不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李卫东、李银萍提交意见认为:1、房屋一直是由李珍自己出租的,租金他自己收,钥匙也都给了李珍,被申请人手里现在没有钥匙;2、调解书达成后李珍并未住院,双方现在矛盾太大,如果今后李珍生病住院需要照顾时,被申请人可以自己去照顾也可以花钱请人照顾申请人;3、调解书内容合法,而且三方均是自愿达成的。李珍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申请人没有证据证实其不了解调解书的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合法,对双方均有约束性条款,申请人所称对被申请人无任何约束条款的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是在了解调解书的内容后自愿签字,该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己经将房屋出租并自行收取和使用全部租金,申请人主张二被告拒不履行调解书规定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的赡养问题,与本案无关,可另案解决。综上,李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光宇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代理审判员  杜 倩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单征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