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潼民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潼民初字第00119号原告孙某某,女,1976年5月19日生,汉族,工人。委托代理人李新峰,男,陕西省潼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75年8月27日生,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某某下落不明,原告孙某某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郭永强审 判 员 张小牛代理审判员 吴 微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益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