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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潼民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潼民初字第00119号原告孙某某,女,1976年5月19日生,汉族,工人。委托代理人李新峰,男,陕西省潼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75年8月27日生,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某某下落不明,原告孙某某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郭永强审 判 员  张小牛代理审判员  吴 微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益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