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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执字第0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郝月与陈蓬、赵洪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月,陈蓬,赵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031-1号申请执行人郝月,女,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蓬,女,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洪涛,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月与被执行人陈蓬、赵洪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郝月依据已经生效的(2011)西莲证经字第11819号执行证书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1.23万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未执字第0003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乔小明执行员  刘 瑜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锋-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