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明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侯保友与陈如林、侯保付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宏涛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明刑初字第00069号公诉机关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宏涛,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明光市。2011年10月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抓获,同年10月25日明光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11〕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宏涛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明光市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体玉审 判 员 陈克燕人民陪审员 张黎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