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温商终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永嘉县佳龙五金有限公司与山西西海峰煤业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西海峰煤业有限公司,永嘉县佳龙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商终字第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西海峰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锦奎。委托代理人:江君华。委托代理人:林智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嘉县佳龙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建龙。委托代理人:朱永华。上诉人山西西海峰煤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嘉县佳龙五金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11)温永商初字第4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山西西海峰煤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山西西海峰煤业有限公司、陈志品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同时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西西海峰煤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建珍审判员 陈久松审判员 叶雅丽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