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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仙执民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郭祥弟与王君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祥弟,王君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台仙执民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郭祥弟。被执行人王君程。申请执行人郭祥弟与被执行人王君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台仙商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被告王君程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郭祥弟借款4500元及利息(自2011年8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王君程在金融系统的存款进行查询,查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家中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王君程在法院已有多个案子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次执行程序先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台仙执民字第26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官焕云审 判 员  王 泽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