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一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任国岐与葛增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国岐,葛增文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803号原告任国岐,男,1954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葛增文,男,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原告任国岐与被告葛增文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国岐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国岐以双方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国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6元,减半收取788元,由原告任国岐负担。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牟晓波人民陪审员 郭才庆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楚伟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