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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民宫初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胡建平与西安市团结库综合治理工程未央宫段征地拆迁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平,西安市团结库综合治理工程未央宫段征地拆迁办公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未民宫初字第00396号原告胡建平。被告西安市团结库综合治理工程未央宫段征地拆迁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吴秦豫。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平诉被告西安市团结库综合治理工程未央宫段征地拆迁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建平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7元,由原告胡建平负担283.5元,退还原告283.5元。审判员  黄亚军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