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0152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刘国振与张鹏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振,张鹏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1528号原告刘国振,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黄海刚,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鹏,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海,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国振与被告张鹏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原告将自己拥有使用权的4亩土地出租于被告使用,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十年。合同履行期间被告自2010年6月15日起不支付租金,并将土地转租他人渔利,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解除合同,并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中包含仲裁条款,该条款即为仲裁协议,该协议约定清楚,并不具有歧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双方纠纷应由仲裁机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国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57元,退还刘国振。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于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