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尾中法刑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20-03-03
案件名称
卢禄才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卢禄才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汕尾中法刑二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禄才,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2001年5月1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11年12月11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海丰县看守所。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以汕检刑诉字(2012)第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禄才犯抢劫罪一案,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剑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禄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禄才伙同胡雄亚、胡建、熊远丰(已判刑)、胡军华(另案处理)等人,于2001年3月25日、3月29日,采用持枪威胁、捆绑等手段,在海丰县海城镇、汕尾市城区、海丰县附城镇等地,入室抢劫作案3次,抢得现金人民币、港币共75400元、手机3部、金首饰一批。为证明上述事实,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卢禄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七)项的规定,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卢禄才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均没异议,没有提出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一)2001年3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卢禄才和胡雄亚、胡建、熊远丰、胡军华经商谋作案后,携带二把钢珠手枪、二支自制铁撬,从惠东县吉隆镇窜至海丰县海城镇云岭市场东五巷1号西梯501房,由被告人卢禄才和胡军华持铁撬撬开房门,伙同胡雄亚、胡建、熊远丰入室翻箱倒柜,未能搜到财物。当逃离现场时租住该房的女青年于某1、于某2、李某、周某先后回来,即将其推进房内用电线进行捆绑,劫取三星牌100型、摩托罗拉牌8088型、诺基亚牌8210型手机各一部(时价共人民币4400元)、金首饰一批(重58克,时价人民币5974元),以及银行存折二本。经持枪威胁于某1、于某2、李某说出存折密码后,由胡建、胡军华到银行取走人民币54000元。被告人卢禄才、胡雄亚、熊远丰则留在作案现场看守被害人,至获悉取款完毕后逃离现场。金首饰由胡建销赃,赃款人民币54000元被5人平分。认定的证据: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卢禄才供述:2001年3月25日中午1时左右,我与胡雄亚、胡建、熊远丰、胡军华五人坐车从惠东县吉隆镇窜到海丰县海城镇云岭市场东五巷的一栋楼房的五楼,由我和胡军华用自制铁撬撬开房门,然后我和熊远丰在门口把风,胡雄亚、胡建、胡军华入室寻找贵重物品。当正想离开现场时四名女青年回来,胡雄亚、胡建、胡军华就将她们四人推进房内,并用电线将她们捆绑,抢得她们三部手机及金首饰一批。后用携带的钢珠枪逼她们说出各自的姓名及银行账户密码,胡建、胡军华就拿两本存折外出银行取钱出来,取钱后胡建打电话给胡雄亚说钱取到了。胡雄亚就对我和熊远丰说我们分头坐车回惠东吉隆镇。我回到惠东吉隆镇的一间饭店吃饭时,胡雄亚拿了人民币3200元给我。抢劫时我和胡军华各持一把撬门的铁撬,胡建和胡雄亚各持一支钢珠枪。2、同案人供述(1)、同案人胡雄亚供述:其伙同卢禄才(骆露财)、胡建、胡军华(胡金华)、熊远丰五人商谋后,携带作案工具于2011年3月25日上午,一起从吉隆坐车到海丰,在一市场附近的一栋楼房第5层,由胡军华(胡金华)和卢禄才(骆露财)撬开门,然后五人一起进房搜寻财物未果。当要离开现场时四名女青年先后回来,就将四名女青年推进房内用电线捆绑,卢禄才(骆露财)和熊远丰搜她们的手包。后用携带的钢珠枪逼她们说出各自的姓名及银行账户密码,胡建、胡军华(胡金华)就拿两本存折出去银行取款,取钱后胡建和胡军华(胡金华)打电话说钱取到了。然后分头返回惠东吉隆镇,在吉隆镇的一间饭店集合,抢得的5400元,五人各分得10800元,其与胡军华(胡金华)、胡建各分得一部手机。(2)、同案人胡建供述:其伙同胡雄亚、胡军华、熊远丰、卢禄才等五人商谋后,携带两把手枪、两把铁撬于2011年3月25日上午,从吉隆一起坐车到海丰。大约12点多钟,在一市场附近的一栋楼房第5层,由胡军华和卢禄才撬开门,然后进房搜寻财物,熊远丰在外望风,其搜到一枚戒指。当要离开时四名女青年先后回来,就将四名女青年推进房内,用枪威胁搜到两本存折,逼她们说出各自的姓名及银行账户密码。其与胡军华就拿两本存折出去银行取钱,取钱后其打电话告知熊远丰,然后坐车返回惠东吉隆镇。在吉隆镇的一间酒店汇合,抢得的5400元,五人各分得10800元,金首饰其以人民币3800多元收购后各分得760元,三部手机给胡军华、胡雄亚、卢禄才各分得一部。(3)、同案人熊远丰供述:其受胡建串招,于2011年3月25日上午伙同胡建、胡军华、胡雄亚及胡雄亚的朋友“阿才”共五人携带两把手枪、两把铁撬从吉隆坐车到海丰。约11时多,在一栋楼房第5层,撬门入室,后来四名女青年先后回来,就将四名女青年推进房内用电线捆绑。抢了她们的钱财后,用枪逼她们说出各自的姓名及银行账户密码,由胡建、胡军华拿存折出去银行取钱,后胡建他们打电话说钱取到了,就分头逃回惠东吉隆镇,在吉隆镇的银誉酒店将抢得的人民币5400元及金首饰分赃,其分得10800元后先离开,几部手机如何分不清楚。3、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1)、被害人于某1陈述:2011年3月25日中午13时10分许,其与于小娟、李某、周某共四人去市场买东西,其与李某先回,走到四楼时碰到五、六名男青年下楼。走回501房时,发现门被撬开,房里零乱,正要报警,四名男青年就冲进来,将其两人拖进房里,按在地上,用电线捆绑手脚。接着阿洪和于某2回来也同样被捆绑手脚。其被抢走身上财物后,又被用枪逼说出存折密码。然后留两个人拿着两把枪在房里看守,两个人拿存折出去银行取钱。约20分钟后,房内一名男青年接到电话说钱已取出,他们就逃离现场。经混合照片辨认,于某1指认出胡建、胡雄亚、熊远丰是抢劫的人,胡建又是持枪逼说密码并到银行取款的其中一名,胡雄亚是另一持枪者。(2)、被害人于某2陈述:2011年3月25日13时许,其与于某1、李某、阿洪等四人回到家里,就被几名男人拖进房里,按在地上,用电线捆绑手脚。其中两个男人用两把手枪威吓抢走其身上财物和存折,逼其说出存折密码。然后留两个人在场看守,约四个人拿财物和存折出房外并去银行取钱。约半小时后,其中一名男人接听电话后,他们将门反锁逃走。经混合照片辨认,于某2指认出胡建、胡雄亚、熊远丰是入室抢劫的人。其中胡建是持枪逼说密码后到银行取款的人。胡雄亚是持枪者之一,是动手打并抢其金首饰的人。(3)、被害人李某陈述:2011年3月25日13时许,其与于某1、于某2、阿洪共四人去市场买东西,其与于某1先回宿舍,走到五楼拐角处碰到六、七名男青年下楼。走回501房时,发现门被撬开,房里零乱,正要报警,那几名男青年就冲进房里,将其两人拖进房里,按在地上,用电线捆绑手脚。接着阿洪和于某2回来也同样被捆绑手脚。然后那几名男青年抢走其身上金首饰等财物,并用两把枪逼其与于某1、于某2说出存折密码。然后留两个人在场看守,约四个人拿财物和存折出房外。约半小时后,其中一名看守的男青年接到电话说钱已取出,之后他们就离开。经混合照片辨认,李某指认出胡建、胡雄亚、熊远丰是入室抢劫的人。其中胡建是逼出密码后到银行取款的人之一。胡雄亚是持枪者,胡建、熊远丰是抢其身上金首饰的人。(4)、被害人周某陈述:2011年3月25日13时许,其与于某2回云岭市场西梯501室的住处,至门口时,就被两名男青年推进房里,用电线捆绑手脚,然后搜其身上财物。房内四名歹徒其中一名用手枪说普通话威逼已被捆绑手脚的于某1、李某说出存折密码,逼到密码后,两个人拿存折出去银行取钱,其余的就在屋里监视。约半小时后,屋里两名歹徒接听电话后就逃离现场。4、证人证言证人于某3证言:证实于2011年3月25日下午2时许,接到其妹和李某电话,其租住的云岭市场西梯501室被持枪歹徒抢劫,其被抢走三只金手镯、两条金项链、五只金戒指、两条金手环、两对金耳环、外包金玉佩及存折两本。5、书证、物证(1)、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海丰县公安局扣押胡雄亚银白色100型三星牌手提机1部及其身份证等物品,扣押胡建墨绿色8088型摩托罗拉手提机1部及名字刘海胜的身份证等物品,扣押熊远丰黑色诺基亚手提机1部及手表等物品。(2)、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海丰县公安局发还被害人李某银白色100型三星牌手提机1部,发还被害人于某2墨绿色8088型摩托罗拉手提机1部。(3)中国银行海丰支行取款单:证实2001年3月25日抢劫时胡建等人到中国银行海丰支行,以刘海胜身份证并以刘海胜名字签名,取走于某1存折款人民币28000元,以于某2名字取走于某2存折款人民币26000元。6、价格鉴定结论(1)、经海丰县公安局委托估价,海丰县价格事务所对涉案的摩托罗拉8088型手提电话机、三星牌100型手提电话机各一部进行现值评估,于2001年6月19日作出海价(估)字(200109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的摩托罗拉8088型手提电话机一部现值1700元、三星牌100型手提电话机现值1400元,合计3100元。(2)、经海丰县公安局委托估价,海丰县价格事务所对涉案的诺基亚8210型手提电话机一部进行现值评估,于2001年7月9日作出海价(估)字(200110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的诺基亚8210型手提电话机一部现值1300元。(二)、2001年3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卢禄才和胡雄亚、胡建、熊远丰、胡军华经商谋作案后,携带钢珠枪、铁撬等作案工具,从惠东县吉隆镇窜至汕尾市区通港路信用社宿含7楼林某家,采用持枪威胁、捆绑等手段,劫取林某、张某夫妇现金人民币500元。认定的证据: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卢禄才当庭供述了其伙同胡雄亚、胡建、熊远丰、胡军华,于2001年3月29日12时许,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汕尾市区通港路信用社宿舍7楼,采用持枪威胁、捆绑等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犯罪事实。2、同案人供述(1)、同案人胡雄亚供述:其伙同卢禄才、胡建、胡军华、熊远丰五人大约于2011年3月29日,携带手枪、铁撬从吉隆坐车到汕尾市。中午1时多,在车站附近的一处宿舍楼的七楼,由其撬开房门,拿出防暴枪和卢禄才控制房内的一个男人,胡建和熊远丰控制一个女的,并将他们二人捆绑。然后,从房里搜到500元左右就离开。(2)、同案人胡建供述:其伙同胡雄亚、胡军华、熊远丰、卢禄才五人大约于2011年3月29日上午,携带手枪、铁撬从吉隆坐车到汕尾市寻找作案目标。约11点多钟,在一处宿舍楼的楼顶,进入一家房间时有一男一女出来,胡雄亚卢禄才、熊远丰就冲入控制房内的一男一女,卢禄才将他们二人进行捆绑。然后各自在房内搜寻财物,其搜到几十元零钱后与熊远丰逃离现场。逃到海丰吃饭时熊远丰说抢了几百元,胡雄亚、卢禄才各说抢了几十元。(3)、同案人熊远丰供述:2011年3月29日,其伙同卢禄才、胡建、胡军华、胡雄亚五人携带手枪、铁撬乘车到汕尾市城区寻找目标。中午约12时,在一栋楼房七楼一户人家,用所带的铁撬撬门入室,当时房内有一男一女,胡建等四人冲进去,并控制他们,其在门口望风。之后,胡建等人从房里搜到财物就分二路离开。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林某陈述:2011年3月29日约13时30分许,其与老婆在家,突然窜出三个人,将其面朝壁按住,其中一人用枪指着其头部,另一人也持一把枪走来走去,用普通话叫不要动,将其推进房间,与其老婆一起被捆绑,按在床上。然后,其与老婆被一人看管,有另外三人搜其身上及屋里东西,一共被搜走人民币三千二百元左右。然后他们就逃离现场。(2)、被害人张某陈述:2011年3月29日约13时30分许,其准备出门做工,发现有陌生人,便叫其老公起来,其老公起来走至厕所就被一男青年用枪指着头部,从隔壁房再冲出三个人,叫不要动。然后,其与老公被推进房间,捆绑手脚,接着其与老公一边被二人看管、搜身,一边另二人在屋里搜东西,一共被搜走人民币约四千元。搜完后他们就逃离现场。4、证人证言(1)证人余某证言:证实于2011年3月29日下午,其听说信用社宿舍七楼被抢劫,便冲上七楼,发现其自己家铁门、木门都被撬开,屋内全部被翻乱,被盗了人民币30元。(2)、证人吴某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3月29日下午5时回家,发现其家房门被撬开,屋内摆设被翻乱,财物没有被盗,信用社宿舍七楼还有林某和余某的铁门被撬开。5、现场勘查笔录:汕尾市城区公安分局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汕尾市区通港路和通航路交汇处的港口信用社七楼宿舍,现场东面是民居商品楼、南面是通航路、西面是通港路、北面是丽港酒家。中心现场是该信用社大厦七楼集体宿舍。(三)、2001年3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卢禄才和胡雄亚、胡建、熊远丰、胡军华又窜到海丰县海附镇南湖居委住宅区51栋2楼蔡某家,采用撬门入室、持枪威胁等手段,劫取蔡某、颜某的人民币和港币共2万元、金首饰一批(重86克,时价人民币8858元),后将蔡某捆绑后逃离现场,到惠东县吉隆镇分赃,赃款人民币和港币共2万元被5人平分。认定的证据: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卢禄才当庭供述了其伙同胡雄亚、胡建、熊远丰、胡军华,于2001年3月29日从汕尾市区作案后,又窜至海丰县海附镇南湖居委住宅区51栋2楼,采用撬门入室、持枪威胁等手段,劫取被害人蔡某、颜某的人民币和港币共2万元、金首饰一批等财物的犯罪事实。2、同案人供述(1)、同案人胡雄亚供述:其伙同卢禄才、胡建、胡军华、熊远丰五人大约于2011年3月29日,携带作案工具在汕尾市抢劫后,到海丰吃完午餐又寻作案目标。在南湖一住宅区的二楼,其和卢禄才用铁撬撬开门,然后四个人进去搜东西,胡军华在楼下望风。两个在睡觉的妇女醒来后,就由胡建和卢禄才分别控制住,搜到现金和金项链、金戒指等财物之后,下楼分头逃跑,其和卢禄才、熊远丰乘车回吉隆。在吉隆一酒店汇合后,抢得的人民币1万多元、港币2500元左右五个人各分得约3800元、金首饰由胡建卖掉后再平分各1200元。(2)、同案人胡建供述:其伙同卢禄才、胡建、胡军华、熊远丰五人携带枪、铁撬于2011年3月29日在汕尾市抢劫后,坐车到海丰县城下车,在下车的路边一市场吃完午餐又分头寻找作案目标。当日下午14时左右,卢禄才打其电话,在吃饭的地方附近,卢禄才带其上一住宅楼2楼,胡雄亚站在门口,其与卢禄才等人进入室内,看到在房间睡觉的妇女,其将房间一密码箱提到大厅打开,搜到现金和金项链、金戒指等财物就装进一个塑料袋,然后马上下楼逃跑。其乘车回到吉隆,在一酒店清点抢得财物,抢得的有二枚戒指、三条项链、一条手链及人民币、港币。五个人各分得人民币、港币不到4000元、金首饰没有分到钱。(3)、同案人熊远丰供述:2011年3月29日中午,其伙同卢禄才、胡建、胡军华、胡雄亚五人在汕尾市城区入室抢劫一男一女后,乘车到海丰,在一市场吃完午餐又分头寻找作案目标。在市场附近一楼房的二楼,其在门口望风,胡建等人用所带铁撬撬门入室,抢劫两个妇女,抢到人民币17000多元和金首饰等财物之后,分头乘车回吉隆。在吉隆银誉酒店五人平分赃款其分得人民币3800元、金首饰由胡建拿去卖掉后再分。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蔡某陈述:2011年3月29日下午约3时30分,其与家婆在家休息,突然听到铁门响动的声音,不久,两个男人先后进入其房间,其中一个用枪指着,用房间的电线将其捆绑手脚,按在床上。接着动手搜房间的财物,并从其身上脱走两只戒指、一条手链及两只耳环,然后与进入其家婆房间的那些人一起逃走。一共被抢走现金人民币和港币大约五万七千元,项链3条,戒指7只,手链6条,耳环2对。(2)、被害人颜某陈述:2011年3月29日下午约3时,其在家里房间睡觉,一个男青年进入房间拿一把枪对着其头部不说话,又有两个男青年进入其儿子、儿媳的房间,接着听到撬柜及搜东西的响声。大约半小时后,又有一男青年进入其家,不一会儿,四个男青年就走了。抢劫的男青年都是30岁左右,有一人走时拿一把30-40厘米的铁撬,另外留下一把铁撬在其家。4、证人证言证人汪某证言:证实于2011年3月29日下午3时40分,其接到儿媳小莎电话,说家里被抢劫。其赶回家,见到铁门已被撬开,其妻手脚被电线绑住俯卧在床上,房间零乱。经查看,发现学校建房款五万元、新纸币五千元左右及三千元港币被抢走,其妻一批金首饰被抢走。认定本案事实的其他证据:(1)、抓获经过,证实江西省修水县公安局配合追捕于2001年4月7日晚,将在广东作案后潜回修水的胡雄亚、胡建、熊远丰抓获。(2)、《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海丰县公安局于2001年11月27日登记卢禄才逮捕在逃。(3)、《致在逃人员亲属的公开信》:证实海丰县公安局等部门致信卢禄才家劝说动员投案自首的情况。(4)、海丰县公安局证明,证实海丰县公安局新园派出所根据掌握的信息,于2011年12月11日在江门市新会区沙湾镇家具工业区将卢禄才抓获,卢禄才供认了于2001年伙同他人入室抢劫的犯罪事实。(5)、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材料、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证实被告人卢禄才及同案人胡雄亚、胡建、熊远丰等的基本身份情况。(6)、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汕中法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对同案人胡雄亚、胡建、熊远丰定罪量刑的判决在案佐证。(7)、住客登记表:证实胡建等人于2011年3月25日在吉隆镇银誉酒店登记住宿时以熊远丰登记的住宿时间表,于2011年3月29日在吉隆镇银誉酒店登记住宿时以周春运姓名登记的住宿时间表。(8)中国人民银行海丰县支行证明,证实2001年7月9日出具证明:根据国家黄金首饰零售价格的规定,每克103元。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均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本院予以认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卢禄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多次入室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禄才所犯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禄才持枪抢劫,但枪支没有缴获,无法鉴定,该项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禄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1日起至2026年12月1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郑仕忠审判员 :彭朝城审判员 :马丹娜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建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