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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执字第357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与陈凌虹其他民事普通执行查扣冻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执字第3578号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陈某,行长。被执行人陈某,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二路***号。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深仲裁字第31号裁决书于2012年1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2年2月7日送达被申请人,确定被执行人于裁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413043.52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支付代理费用9600元,并承担案件仲裁费17312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陈某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439955.52元、相关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执行员  许琇蕙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