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商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卢伯江与胡苗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伯江,胡苗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582号原告:卢伯江。委托代理人:谢振荣。被告:胡苗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伯江诉被告胡苗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伯江撤回对被告胡苗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15元,减半收取90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栋佳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