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绍知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王永涛与新昌县道南中学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涛,新昌县道南中学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知初字第99号原告:王永涛。被告:新昌县道南中学。法定代表人:丁新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涛诉被告新昌县道南中学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涛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涛申请撤回对被告新昌县道南中学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涛负担。审 判 长 李 志代理审判员 秦善奎代理审判员 王红琴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