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涧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建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建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初字第162号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绍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戚明丽,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建伟,男。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被告王建伟已将所欠物业管理等费用结清,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温世成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师丽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