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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钱南立与沈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南立,沈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441号原告:钱南立,男,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胡亚飞,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力,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南立诉被告沈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南立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南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南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钱南立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迪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