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民初字第0093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原告豆翠香诉被告李涛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翠香,李涛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0933号原告豆翠香委托代理人刘纯儒被告李涛委托代理人李宏伟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200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因双方未到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4月举办结婚仪式,在共同生活期间,2005年3月14日生一女取名李莹菲。因两人性格不和,未建立夫妻感情,2009年分居,双方协商孩子由被告抚养,但是几年来原告探视孩子被告不能积极配合。原告于2012年3月19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原、被告所生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周六探视孩子,并可带出一天。经询,被告同意协商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孩子李莹菲由被告李涛抚养,抚养费自理。在不影响孩子学习情况下原告豆翠香周六或周日探视孩子。二、双方其它无争议。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豆翠香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赵晓燕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美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