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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民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杨桂花、张瑞彬与洪玉芹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花,张瑞彬,洪玉芹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民初字第1094号原告杨桂花,女,1937年5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新寨镇一街*排**号。原告张瑞彬,男,1937年11月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被告洪玉芹,女,1957年2月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原告杨桂花、张瑞彬与被告洪玉芹赡养纠纷一案,原告杨桂花、张瑞彬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花、张瑞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其他诉讼费/元,共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耀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郝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