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1002-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湖北荣泽车桥实业有限公司与十堰市宝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荣泽车桥实业有限公司,十堰市宝塔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1002-1号原告湖北荣泽车桥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荣超,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中路138号委托代理人高传伟,十堰市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十堰市宝塔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萍,该公司总经理。地址:十堰市茅箭区茅塔乡王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荣泽车桥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市宝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荣泽车桥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十堰市宝塔实业有限公司的7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十堰市宝塔实业有限公司的470000元的财产。二、冻结原告湖北荣泽车桥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用于担保的鄂C×××××号宝马越野车的车辆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守强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瑜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