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一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师心卫与李学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心卫,李学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0258号原告:师心卫,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学习,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师心卫诉被告李学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师心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学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师心卫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8月30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458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58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师心卫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李学习欠原告现金45800元的事实。被告李学习未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告师心卫与被告李学习系朋友关系。2011年8月30日被告李学习以有事为由,向原告借款458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其内容为:“欠条,李学习今欠师心卫肆万伍仟捌佰元正,45800,李学习欠,2011年8月30日。”其中日期为李学习后来所补写,该款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系借贷关系,被告未提出抗辩,故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李学习借原告师心卫现金458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故本院对原告师心卫要求被告李学习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学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师心卫借款45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5元,由被告李学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守涛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