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执字第009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009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梁某某。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梁某某无能力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0)昌民三初字第016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