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440-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钱南立与沈力、张玲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南立,沈力,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440-2号原告:钱南立,男,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胡亚飞,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力,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张玲,女,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44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登记在张玲名下的浙B×××××丰田锐志轿车一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告张玲名下的浙B×××××丰田锐志轿车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迪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