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吉中民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6-04-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爽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北奇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北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爽,吉林市北奇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北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吉中民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王爽,住吉林市。被执行人吉林市北奇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光华路北奇广场A座20层。法定代表人张琦,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市北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光华路北奇广场A座20层。法定代表人张琦,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爽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北奇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北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29日作出(2008)吉中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为:被执行人于2008年2月1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1300万元,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08年8月18日偿还5,498,570.41元,尚欠本金7,501,429.59元未能偿还,到2012年3月31日利息加罚息4,127,676.92元,诉讼费、评估拍卖费、执行费313,524.00元,上述本息及费用合计为11,942,630.51元,未能偿还。本院依法对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吉林市恒山西路118号“北奇科技园”第3层,面积4765.034平方米,进行评估拍卖,评估价为13,472,358.00元,经三次拍卖后流拍,流拍价为880万元,申请人表示愿以流拍价接收,本院已将上述房屋裁定确权给申请执行人王爽所有,抵偿借款880万元,余款3,071,230.51元申请执行人王爽自愿放弃。自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3条、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吉中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泉审判员 张殿彪审判员 孙玉权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锌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