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单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明秀与被告李举山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秀,李举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单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刘明秀。被告李举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秀与被告李举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秀以与被告李举山和好为由,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明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明秀负担。审判员  石永刚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景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