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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雨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沙振浩与倪修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振浩,倪修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雨民初字第4号原告:沙振浩,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立利,女,汉族。被告:倪修龙,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沙振浩与被告倪修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发现,虽然原告沙振浩起诉时提供被告倪修龙暂住地在西善北路93号属本院管辖范围,但被告倪修龙已长期不在此居住,本院不能以被告倪修龙暂住地确定管辖,且本案原、被告户籍所在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被告倪修龙户籍所在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文丽人民陪审员  孔 渊人民陪审员  薛 康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龙菲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