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雨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沙振浩与倪修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振浩,倪修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雨民初字第4号原告:沙振浩,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立利,女,汉族。被告:倪修龙,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沙振浩与被告倪修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发现,虽然原告沙振浩起诉时提供被告倪修龙暂住地在西善北路93号属本院管辖范围,但被告倪修龙已长期不在此居住,本院不能以被告倪修龙暂住地确定管辖,且本案原、被告户籍所在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被告倪修龙户籍所在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文丽人民陪审员 孔 渊人民陪审员 薛 康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龙菲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