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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18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陈兆爱土地承包经营户与安徽省肥东县陈集镇陈集社区居民委员会、陈霞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兆爱土地承包经营户,安徽省肥东县陈集镇陈集社区居民委员会,陈霞,陈万权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182号原告:陈兆爱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陈兆爱,男,195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曹冬梅、朱熠华。被告:安徽省肥东县陈集镇陈集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平,社居委主任。被告:陈霞,女,约40岁,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陈万权,男,约60岁,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陈兆爱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安徽省肥东县陈集镇陈集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陈霞、被告陈万权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成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兆爱土地承包经营户对被告安徽省肥东县陈集镇陈集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陈霞、被告陈万权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兆爱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成胜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中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