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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商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增春与盛田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春,盛田令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698号原告李增春,男,1951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李海波,男,汉族,职工,住淄博市临淄区。委托代理人于顺敬,平度敬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盛田令,男,1977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盛京娥,女,1974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张丰俊,平度中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增春与被告盛田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增春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增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增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增春负担。审判员  牟晓波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楚伟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