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穗越法知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广州迅彩飞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聚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迅彩飞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聚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穗越法知民初字第314号原告:广州迅彩飞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贤纯,总经理。诉讼代理人:张晓莉,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郭春玉,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聚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宁,总经理。诉讼代理人:杨杨,广东明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迅彩飞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聚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杨贤纯及诉讼代理人张晓莉、郭春玉,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杨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7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环球视野”外贸网络营销服务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制作外贸营销网络平台并进行推广。原告当天即向被告交付了合同约定的全部款项27000元。合同生效后,被告无故不履行义务,原告于2011年11月16日委托律师向被告寄送律师函,要求被告自收到律师函5日内履行义务。但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履行义务。故诉请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7月24日签订的《“环球视野”外贸网络营销服务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交付的合同款项27000元,并赔偿自交付之日至起诉之日的利息按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为900元,共计279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同意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涉案合同是由被告的员工邓某经手,且收取了原告的27000元款项,但邓某并未将合同及款项交付给被告,直到2011年8月31日被告收到原告的通知后才知道此事。被告多次要求邓某返还该笔款项,但是邓某一直未偿还。2012年4月16日,被告已向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分局报案,要求追究邓某涉嫌职务侵占的违法犯罪行为。因邓某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故原告要求的款项及利息应当由邓某自行支付,不应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4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环球视野”外贸网络营销服务合同》,该合同订明:双方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外贸网络营销服务达成以下协议;甲方同意购买外贸营销系统(英文版)一套,服务时间为一年,服务单价为27000元;域名和网站所有权归属甲方;制作期为45天,服务期自平台上传之日起算;合同支付方式为现金等。双方并就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及合同的生效、终止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合同上加盖“广州市迅彩飞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广州聚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字样的印章。2011年7月24日,原告向被告交付合同款项27000元。被告向原告开具了一张号码为0001049号《收款收据》,该《收据》载明:“兹收到广州市迅彩飞扬有限公司交来外贸营销系统制作费27000元。”收据上加盖有“广州聚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字样的印章。2011年11月16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5日内与原告联系,履行义务。被告于2011年11月17日收到该函件。2012年2月29日,原告诉至本院。庭审中,被告认可涉案合同及收据的真实性,并表示因其员工邓某未将涉案合同及款项交还被告公司,故被告未履行涉案合同。双方确认本案所涉《“环球视野”外贸网络营销服务合同》已于2011年11月22日解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环球视野”外贸网络营销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合同价款,被告应按照涉案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提供相应服务。因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合同价款。现双方均确认涉案合同已于2011年11月22日解除,故原告现诉请要求被告退还合同款项27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1年7月24日起至2012年2月29日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本案中明确其要求的利息金额为900元,该金额并未超出上述利息金额的范围,这是原告行使其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对此予以认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广州迅彩飞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聚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24日签订的《“环球视野”外贸网络营销服务合同》已于2011年11月22日解除。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聚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迅彩飞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制作费27000元及利息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8元,由被告广州聚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夏 强人民陪审员 孙佑文人民陪审员 廖文忠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