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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黄冈中知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6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黄冈市黄州奔腾网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黄冈市黄州奔腾网吧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黄冈中知民初字第00004号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8号1302。委托代理人梅怀东,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冈市黄州奔腾网吧,住所地黄冈市黄州西湖一路。委托代理人高雄兵,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冈市黄州奔腾网吧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6日以相关证据需要完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静审 判 员  倪志勇代理审判员  殷其伟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延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